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立科学的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员额法官、执行人员、执行辅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员额法官、执行人员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执行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提升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
3.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员额法官应认真落实“一岗双责”,除履行执行职责、直接参与案件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等职责。
4.执行局长、副局长、员额法官、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及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按照“三个规定”履行记录义务时的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永久保存。
二、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员额法官、执行员、书记员职责
(一)分管副院长职责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
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
6.召集主持局长、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
7.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
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二)执行局长职责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
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
6.召集主持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
7.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
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局副局长根据局长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局长做好其他工作。
(三)员额法官、执行员及执行法官助理职责
1.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2.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指令,推进办案进度。
3.制作法律文书。
4.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谈话。
5.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提请合议庭评议。
7.送达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程序中的有关法律文书。
8.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找财产线索。
9.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等强制措施,实施拘留、拘传、搜查等。
10.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具清单,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情况等制作笔录,
11.处分已查控财产,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执行标的或财产,或者转交给申请执行人。
12.完成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在合议庭和法官及其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职责: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2.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5.登记保全、继续保全、解除保全事项;
6.准备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材料;
7.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8.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9.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10.完成法官及执行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维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执行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按、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3.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沙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4.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违法执行和违法监督管理行为
执行法官及辅助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充当中问人的法学研究人员、离职法官等斡旋、充当诉讼捐。
3.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4.不主动报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等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行为。
5.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成者干预、插手他入办理的笨件。
6.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7.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询私舞弊。
8.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校对文书,效使文书出现重大差错。
9.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0.未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好卷宗材料,导致卷宗材料毁损或丢失。
11.泄漏国家秘密、执行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贵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2.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履职保障
1.执行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被暂停或终止。
2.应当尊重和保障执行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3.对执行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经认定不应追贵的,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启动对诬告陷害者的追责程序,并连续计算其因接受调查而暂缓的等级晋升时间。对执行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