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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笔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3-09-15 10:07:49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如果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

    但其已达到退休年龄,

    这种情况下,

    其主张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简要案情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横过道路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将近70岁的王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负任何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其中包含其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主张的其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事故发生时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退休后仍然通过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其配偶无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扶养人的相关事实,故对该项主张,不应支持。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退休后仍然通过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其配偶无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扶养人的相关事实,故对该项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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