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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银行卡挣钱?当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29 16:19:24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

    或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

    提供给他人收钱

    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看似生财有道

    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3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接收犯罪资金,仍提供其本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给对方使用。经查,李某以上两个银行账户过账金额共计20.4万余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等人钱款流向李某上述银行账户39579元。至案发前李某获利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许多我们看似无关紧要的事情很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本案中出借银行卡供犯罪份子转移违法所得;低价收购盗窃犯罪所得赃物;出售或出借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供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等情形。

    大家要提高警惕,恪守底线,不贪小便宜,切莫认为出借银行卡账户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银行卡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套取现金、转移赃款等目的,甚至用于偷逃、洗钱、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对此不知情也会因此受牵连,若明知非法用途仍出借银行卡银行账户,则会构成共同犯罪或触犯相关法律,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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