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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生纠纷 致人轻伤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1-02-22 14:36:24


    服刑期间与人发生纠纷,致“同僚”受伤数罪并罚获重判。2月1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判决尚余刑八年三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6年8月8日被告人郭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9月27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日下午15时,被告人郭辉在省第一监狱生产车间与同监区服刑犯人徐伟因言语不合发生矛盾,郭辉持生产模具向徐伟头顶部猛砸两下,致使徐伟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徐伟头部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辉系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郭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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