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经营、储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但有人却从中嗅到商机,为了挣钱把安全抛诸脑后,打起私卖汽油的主意。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晓华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项某自2020年起从任某等人处以每桶190元购买汽油,共计218015元,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存储在自家车棚的三轮车内。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项某骑电动车带着油桶到达与买方约定地点,以每桶200-230元的价格现场销售,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项某在私自销售汽油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根据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在生活中,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黑油站”,应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如果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法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资质限制,此类从业人员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切莫为盈利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