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肇事后逃逸。3月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卫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马卫涛驾驶一农用运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定线仙人庄街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明及路边站立的周波、穆立三人相撞,造成张明、周波、穆立三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张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9月1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卫涛弃车逃逸。经开封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卫涛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马卫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12月,马卫涛分别与三方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马卫涛亲属已将赔偿款交付被害人,三方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卫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卫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