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随身携带工具盗窃 顺手牵羊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09-09-11 15:32:58


 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青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青在本市鼓楼新天地3号楼楼下,用随身携带的破坏钳将被害人王某放在此处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被盗电动车价值1460元。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长青被强制戒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