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说话:路见不平拨刀相助,但此案的被告人却因出手太重而触犯了刑律。3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根有拘役三个月。
2010年10月12日1,在开封市相国寺客运站门口,被害人赵旭因三轮车停车位问题与华杰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朱根有上前将被害人赵旭摔倒在地,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赵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根有家属对被害人赔偿17500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朱根有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根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朱根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当庭认罪,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