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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赃车 触犯刑律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04-02 16:58:25


    明知是“赃”车却仍购买,最终没占到便宜,反而触犯刑律受到制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3月2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玉柱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玉柱在开封市东郊汽车交易市场,在明知华通牌蓝色货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20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车价值28000元。该车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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