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将修缮房屋的工作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完成,对原告造成了三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被告有选任过失,原告无施工资格且没有尽到注意义务。4月1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双方共同担责,被告承担事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二十余万元。
2009年9月10日,原告王建国应被告开封市利合厂之约在对其北厂房石棉瓦屋顶修缮时,从房顶坠落,当天入住医院,王建国经诊断为L4椎体爆裂变形并截瘫,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闭合性腹部损伤。同年10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39天,花费医疗费41639.50元。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垫支费用26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到条一份。2010年2月20日,开封市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王建国截瘫评定为三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被告之约为其修缮厂房,双方系承揽关系。被告将修缮房屋的工作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完成,对原告造成三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被告有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作业过程中,无施工资格且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228358.02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26000元后,应再赔偿原告20235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