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岂容亵渎,阻碍正常执法出手伤人获得应有的处罚。日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妨害执行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0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建驾驶一奔马牌农用机动车,行驶到开封市魏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三十米路南处,因该车后尾部未悬挂车牌号,被派出所执勤民警冯磊、石超拦下并纠正其违章。被告人刘建拒绝纠章管理,从车内拿出一把铁锹将冯、石两人胳膊及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持械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