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从兰考家中风尘仆仆赶至开封旧货市场,本想收购“赃”车发个小财,却不想交易刚完成就被前来寻车的失主逮个正着,最终财没发成反而破财,真是“偷鸡未成反蚀把米”。8月18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屯单处罚金2000元。
2011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刘屯在开封市内环路旧货市场以8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电动车一辆,后被被害人张娟认出刘屯所收购的洪都牌电动车是其被盗的电动车,并拨打110报警,被告人刘屯被抓获归案,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刘屯犯罪的事实和性质,该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屯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屯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