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监狱放出,竟然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10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永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永春在市鹁鸽市街新华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汤某不备将其价值2700元的黄金项链抢走。案发后,项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永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