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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怒告精神病院 证据不力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26 11:06:24


  患者拒绝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对医院要求其强行治疗极为恼怒,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误工费计三万余元。5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屈明诉被告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如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监护人因家务发生矛盾,经打“110”调解未果,次日下午原告监护人给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打电话,并一同护送原告入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患有偏执性精神病、高血压,住院治疗90天。2011年11月8日,原告及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调取原告住院病历36页,经原告及监护人和被告共同确认无异议后,送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司法鉴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确认受理后,原告对法院调取的住院病历36页又表示异议,认为病历不真实是虚假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将该鉴定材料退还鼓楼法院。庭审中,鼓楼法院明示原告及监护人是否继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继续进行司法鉴定限庭审结束后七日内递交书面鉴定申请同时并递交相关的鉴定材料及补交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直到现在,原告仍未递交书面鉴定申请及相关鉴定所需材料和补交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现有病历及入院、出院诊断证明均显示原告屈明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原告对被告的诊断不服诉至本院,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病、被告诊断是否正确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后才能确认。原告本人对法院调取的住院病历36页不予认可,认为不真实是虚假的,庭审时本院明示原告及监护人于庭审后七日内递交书面鉴定申请及所需鉴定相关材料,时至今日,原告既未向本院递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对本院调取的病历又不予认可,造成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诊断治疗错误。综上,原告所诉各项请求均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屈明对被告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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