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租赁仓库,意欲倒买假烟从中牟利,却不想被当声缴获,得到了应有的惩罚。10月2 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蔡志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蔡志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0元。
2009年3月,被告人蔡志强与他人联系,欲从外地购买假烟销售。2009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蔡志强驾驶一面包车到开封市北郊乡其租赁的仓库,与等候的被告人蔡志振会合,二人正在搬卸所购的假冒伪劣卷烟时,被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缴获红旗渠、黄金叶、哈德门、帝豪等四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共4217条,总价值2055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志强、蔡志振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购进销售,货值金额达205512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被告人蔡志强、蔡志振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