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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结伙抢耳环 舍弃赃物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3 09:46:30


   一人等侯、一人寻找目标伺机抢夺,当抢得黄金耳坠逃窜时无法脱身,遂将赃物丢弃,以为可以明哲保身,谁知法网恢恢,恶人终被惩处。7月18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韩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郭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2月27日晚16时30分,被告人韩超伙同郭强在开封市鼓楼区二马道街北口,趁被害人刘彦不备,将刘彦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后二人骑着电动车逃跑时被当场抓获。韩超在逃跑途中将所抢耳环扔掉。其中一个黄金耳环为千足金,重4.19克,经价格鉴定为1710元。另一个黄金耳环为千足金,重4克,因无发票未鉴定价值。

   2012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韩超伙同郭强在开封市二马道街北头,趁被害人鲁霞不备,将鲁霞的一对明牌黄金耳环抢走。后韩超将所抢耳环卖给他人,赃款被二人挥霍。经价格鉴定,明牌千足金耳环一对,重2.81克,价值1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超、郭强结伙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韩超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超、郭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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