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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抵押住房 妻认为无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29 09:35:51


   丈夫张海因做生意需向银行贷款,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作为抵押,妻子夏丽起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解除对房子的抵押权。10月2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夏丽的诉求。

   原告夏丽和张海系夫妻关系,198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3日购买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住房一套,房产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张海。2001年1月8日,张海因向银行借款,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用该住房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在开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手续。现原告夏丽以其并不知道该房产被抵押且并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该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系原告夏丽和张海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海一个人的名下。被告银行有理由相信抵押权设立系张海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且张海与被告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又在开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的受让行为属于善意的,夏丽不得以其并不知道该房产被抵押,且并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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