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下午刚上班,鼓楼法院就响起了阵阵鞭炮声,当事人 于亚的母亲于金手持两面写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分别送给我院的王锡忠、侯二伟,并激动地握着他们的手说: "感谢鼓楼区人民法院,感谢王法官,感谢侯二伟同志,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
2000年10月23日,于金与被告刘军在自家开的诊所外捡到一名弃婴(即本案原告于亚),后三人一直共同生活。2011年11月16日,被告刘军与于金发生矛盾,搬到其和前妻的女儿家居住至今。同时被告刘军将自己的工资本挂失,以未与原告于亚办理收养协议为由拒不支付原告抚养费。
原告于亚正处上学期间,其养母于金无任何经济来源,家里还有一个比自己小2岁的妹妹,被告刘军的离开使她们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不仅原告的学费不能按时缴纳,一家人还经常食不果腹。面对日益拮据的生活,原告于亚只好向法院求助。
法官王锡忠接到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告于亚与被告刘军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但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便多次与书记员侯二伟一起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当时被告刘军的抵触情绪激烈,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于亚的合法权益,当判则判,我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军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于亚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之日止。宣判后,王锡忠、侯二伟又多次找到被告刘军进行深入沟通,进行判后答疑并以多年良好的父女感情为切入口,耐心劝慰被告,即使是养父母也应该正确履行抚养义务,最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被告刘军服判息诉,愿意积极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中,王锡忠、侯二伟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于亚的合法权益,更为孩子创造了较好的成长环境,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