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夜幕降临之机公然抢劫,受害人奋力反抗致使被告人手机遗落,从而顺利将其抓捕归案,绳之以法。9月1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忠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忠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西南城坡路抢夺由此经过的被害人秦红的手提包,抢包过程中遭到秦红的反抗,致使摩托车倒地,陈忠下车继续与秦红争抢提包,经过争夺将提包抢走,秦红又抓住陈忠衣服,陈忠用力甩脱后乘坐同案人驾驶的摩托车逃窜。秦红被抢提包内有现金1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在抢劫秦红时,摩托车倒地时倒车镜被摔断一个,被告人陈忠的手机一部遗失在犯罪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忠结伙他人驾驶机动车辆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抢财物,在其乘坐的摩托车倒地后,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数额系6000元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被告人辩解称其未参与抢劫犯罪,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忠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