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飞来祸,张容骑自行车被身后电动车超车导致碰撞,致身上多处受伤。6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审理,判决驾车肇事者张波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2月11日早上,原告陈蓉骑自行车沿郑汴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行至东大化工集团门口时,被告张波骑电动车从东向西试图超越前面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拍片观察,右前臂四处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交巡防大队认定,被告张波驾驶自行车在超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家人一直推拖解决此事,陈蓉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波承担其全部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44.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交通事故经交巡防大队认定,被告张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蓉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张波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9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