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自己戒毒期间主动坦白曾在公交车实施过盗窃行为,12月20日,韩超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2月26日上午,韩超在一公交汽车上将被害人高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2009年8月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其在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盗窃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