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婚姻,一波三折,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闹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考虑到女方身体有病,判令男方支付30000元经济帮助费。9月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徐勇通过讲道理、讲法律、以情感人的方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顾及夫妻往日情份,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双方达成共识案结事了。
原告宋某和被告贾某双方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2010年2月,女方贾某向禹王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宋某离婚,后贾某自动撤诉。2010年8月宋某又一次向禹王台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禹王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1年7月,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禹王台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鼓楼区法院审理。此案经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且双方因离婚纠纷多次起诉至法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女方身体有病、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宋某支付女方贾某经济帮助费3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宋某一直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贾某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徐勇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宋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考虑到双方毕竟曾经是二十多年的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徐勇改变执行方式,多次约见宋某,对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俗话说的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千年休得共枕眠,妻子贾某身体不好,做为昔日丈夫应不计前嫌,适当给予金钱照顾,也是理所应当的!”通过几次耐心细致的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宋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这对分手冤家在法官的调和下,虽分道扬镳,但却消除了彼此的敌意,化解矛盾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