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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残疾学生进门挑衅寻事 不冷静追打致伤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11 09:44:16


   一级听力残疾学生杨某,因琐事与红红烟酒店老板产生积怨,一清晨杨某进入屋内与店主发生冲突后逃跑,叶某不依不挠地开始追赶杨某,后用铁锨击打致其轻伤。9月1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316.84元。

    被害人杨某(听力一级残疾)因自认为之前和位于包公湖南路69号院一个体烟酒店主有矛盾,2012年11月13日凌晨5时许,骑自行车途径包公湖南路时,用脚踢烟酒店门,门开后,杨进入屋内与该店店主即被告人叶某发生厮打,后杨逃跑,被告人叶某在其后追赶,杨跑至鼓楼法院附近,后折回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告人叶在后追赶,在追至店门口的马路上时,被害人杨被叶某妻子刘某拦下,被告人叶某用铁锨击打被害人杨某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将杨某头部及腿部、手部等处致伤,后被告人叶某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2012年11月13日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住院治疗97天,医疗费16688.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叶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悖,不予支持。鉴于被害人杨某在事件的发生原因上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住院治疗,应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人杨某医疗费16688.29元、鉴定费350元、交通费520元的请求,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护理费11400元的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按照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34元/全年)计算,即住院97天计算,为8938.35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按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910元、营养费应为2910元;关于重新购置助听器费50000元的请求,因尚未发生,应按其提供的购买原助听器的费用22000元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发生后再予追偿。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刑法》《刑诉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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