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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被查获 逃跑伤人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10-17 10:40:28


    酒后驾车为逃避刑事责任,查获后在医院抽血时趁机逃跑,后抗拒抓捕致民警手掌骨折。9月2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开封市内环路被公安机关人员查获,并被带至第一人民医院采血检验。王某趁机从医院北门逃跑,逃至西门大街后拦截一出租车继续向西跑。被路经此地的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民警拦截,在告知其是警察的情况下,王某为抗拒抓捕致民警右手掌骨骨折。后王某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受伤民警的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7月30日,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执行公务人员轻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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