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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非法生产“醋” 又判又罚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3-10-17 10:41:28


   夫妻两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食品醋,销往开封周边多个地市网点,非法获利6万余元。9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200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女)、谢某某(男)夫妇两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饮料厂,长期大量生产、销售食品醋,并在其生产食品外包装上印上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让其妹夫李某(在逃)多次大量运送食用醋给各地销售点,其销售网点涉及开封周边多个地方,经查实其销售价值为60808元。2013年4月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该厂生产、销售的食品醋(袋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系伪劣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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