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乱撒野,竟然撕扯民警衣服,抓伤协警面部,致人轻微伤。10月1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开封市迎宾路一专科医院找张某说事,并和张某发生争吵,辱骂张某。当市公安局州桥分局一靳姓民警、与协警杨某等出警前往处理此事时,被告人王某某和民警靳、协警杨相互撕扯,王某某用脚踢靳的面部,用手抓杨的面部、耳朵等处,并撕扯民警的衣服。后经法医鉴定,协警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靳、杨两人120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