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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私自处房产 继子不服法院调处平纠纷

  发布时间:2013-11-20 14:59:18


  11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两起性质相同、焦点一致的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最终成功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原告刘军(继子)的父亲刘义于上世纪50年代与被告李荣(继母)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后未再共同生育,长子刘军、次子刘祥系刘义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刘义在开封市鼓楼区某胡同一处自建房屋三间(有两个房产证),刘义1999年3月亡故,其遗留的房屋没有被分割。原告刘军起诉称,他近日才得知被告李荣(继母)于2012年底擅自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92**的房产转让给被告程均(系李荣之孙),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31**的房产转让给被告程亮(系李荣之孙),程均、程亮均未支付李荣房款。原告刘军认为被告李荣的处分行为未取得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原告的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于是原告分别将李荣、程亮、程均共两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李荣与二人所签合同无效。

  被告李荣认为房屋的转让是经过产权部门确认的,签订的有买卖合同。2006年11月1日,经原告和其兄弟同意,已经将房屋分割完毕,也已将5000元的房款给刘祥,有收到条为据,其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程亮,程均认为,原告兄弟二人在爷爷刘义去世后就没有跟奶奶李荣来往过,奶奶把房子卖给自己或者说是给自己,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过房产部门确认。因双方分歧大,经法院主持数次调解未果,后通过询问本案中的关键证人刘祥,得知刘祥确已收到5000元房款,但刘军的名字是其在李荣的要求下替刘军代签的,刘军本人并不知道房子分割一事。

  在此情形下,为平息纷争,法官又多次组织原、被告及证人参与案件调解,经过努力,几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荣、程亮、程均于11月11日支付原告刘军人民币10000元,原告刘军认可被告李荣与被告程亮、程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今后被告李荣由其孙子程亮、程均赡养。至此,这次棘手的案件终以圆满解决,几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对法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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