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采集员依照规定采集违章门店信息,遭到被采集的店铺主人不满,在采集员返回路途中,受到被告人的殴打,致其面部多处受伤致轻伤。11月2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生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6月14日12时许,开封市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员仝某沿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南路营街口向东采集违章门店经营,由于被告人程生经营的“捞面馆”被采集有违章行为,由此对采集员仝某不满,当其由“仕美茶馆”向西返回时,遭到程生殴打,致其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程生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