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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拍超速心生不服鼓楼法院请专家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13-10-30 09:52:51



  10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特别邀请到监测道路“电子眼”生产厂家工程师、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有关人员,针对原告赵某被拍超速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处罚一案至法院进行座谈。会议围绕 “电子眼”拍照的真实性等问题展开,工程师一一详细解答了原告提出的疑问,赵某当场表示心服口服,立即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回了起诉。

  2013年3月份的一天,原告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到郑开大道12路口至中牟段,被“电子眼”监测并拍到汽车时速122公里,超速52%。后原告收到罚单,经本人回忆,认为自己不可能开车时速达到122公里。2013年8月,原告以不服被告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向鼓楼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几次协调,原告均不能信服,为彻底打消原告疑虑,经法院与交警部门沟通,特别联系到安徽蓝盾股份公司的工程师刘先锋,应邀到法院为当事人现场答疑解惑。

  10月22日,在行政审判庭韩雅萍庭长的主持下,在政协委员璩亮、人大代表杨骏的监督和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及厂家工程师围坐一起,原告赵某首先阐述:凭个人的开车经验和习惯,认为当时时速不可能达到122公里,由此咨询专家三个问题:1、汽车速度100公里以上测速是否为零误差;2、电子眼出厂后是否可以人为调控;3、在公路上行驶时,会不会出现由于旁边的车辆超速,而雷达测速拍照的是自己的车。针对问题,工程师作出了详细的解释,首先,测速设备都是经过公安部和计量部检测后才能投入使用的,当机动车时速100公里以下的,实测误差不超过-6至0,而时速100公里以上的,实测误差不超过机动车速度的-6%至0;其次,电子眼设备是一个整体,测速的原理是多普勒效应,是波在测速,不可能人为调控和改变;最后,如果出现两辆车在内的超速照片,这样的照片是作废的,不出罚单,而对于会不会是别人的车超速,而他的车没有拍到,而拍下你的车,这种情况更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照相机拍摄是光线原理,光速是远远大于车速的。

  听到这里,原告露出羞愧的表情,当场表示自己很可能是判断的失误,听了工程师的解说,自己不再有任何疑问了。至此,这起因不服“电子眼”拍照超速的行政案件被圆满解决。其实,国家和权威部门研发的“电子警察”设备,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帮助社会维护交通秩序的,是大家都应当遵守的,为了安全出行,请司机朋友们“珍爱生命,谨慎驾驶”,共同构造和谐社会。

    (图为在法官的主持下,“电子眼”生产厂家工程师刘先锋拿着报告书为当事人现场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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