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多方收集的证据表明,被执行人牛新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且言行恶劣,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2月10日,鼓楼法院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现被执行人牛新兰已被羁押于市看守所,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从2011年开始,张培忠(第三被告)、牛新兰(第二被告)夫妇从开封福润肉类公司(第一被告)购买生猪肉。张、牛二人雇佣原告王清河负责猪肉搬运、转运工作,并向王清河支付报酬。2012年3月2日晚,王清河到福润公司搬运猪肉时,从发货台的台阶上摔下,被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半脑瘫。2013年 6 月3 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清河、第一被告开封福润肉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张培忠、牛新兰未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开封福润肉类公司赔偿王清河医疗费等共计463273.41元,张培忠、牛新兰赔偿王清河医疗费等共计273964元。
判决生效后,王清河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2013年10月28日法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福润肉类公司分批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培忠、牛新兰分文未付,并表示无财产、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经鼓楼法院多方查询,2013年3月份,张培忠、牛新兰将名下的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出售给第三人,该款未予用来清偿债务。另查明,自2009年元月至2012年12月,张培忠、牛新兰在开封福润肉类公司经营期间,营业额累计高达四千五百万余元。证据表明,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承受着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
12月2日,鼓楼法院对被执行人牛新兰做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的处罚,但在拘留所内,牛新兰没有表示出悔意,还继续声明,就算受到法律处罚也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鉴于此种情况,法院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此次执行活动邀请了四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得到了代表们的认可和好评。
(图为被执行人牛新兰露出对法院干警不屑一顾的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