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均不满十六周岁,正值青春豆寇年华,却不务正业,一起谋划抢劫发财,前三次均在同一地点抢劫成功,几人窃喜不已,就在准备实施第四次抢劫时终被抓获。3月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王宗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蔡航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马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均并处罚金。
2013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洋、王宗、蔡航等人在开封市鼓楼区蔡屯村南地下道处持刀对骑电动车的李玉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50元,红旗渠香烟一盒,菲利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60元;7月19日晚,几人又在同一地点蔡屯村南地下道处对被害人马龙实施抢劫,得现金2000元;7月22日,王洋、王宗、马立对陈福实施了抢劫,抢得720元;7月30日,当王洋、王宗、马立等人准备再次实施抢劫时,被民警发现,几人相继被抓获。其中,王洋与王宗参与了四次抢劫,蔡航与马立各参与了两次。
另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洋、王宗、蔡航、马立的家长分别退还被害人李玉、马龙、陈福现金1500元、2000元、750元。三被害人分别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洋、王宗、蔡航、马立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或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王洋、王宗属多次抢劫,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被告人王洋除参与实施抢劫外,每次均参与销赃,故王洋的辩护人提出其属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四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家长又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被告人蔡航、马立系在校学生,综合四被告人各自所实施的行为和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遂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