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好法官,为我的案件费尽周折,却没喝过我一口水,没抽过我一支烟,真是太感谢您们了!”4月8日,当申请执行人董亮亮的母亲赵梅从鼓楼法院执行干警的手中接过9200元执行款时,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连声表示感谢。
2012年1月10日,原告董亮亮(7岁)和其母亲赵梅在开封市某超市花费5.64元购买了一盒由第二被告福建食品公司生产的“光阳”牌巧克力。当晚回家后,董亮亮在食用时说巧克力不好吃,后赵梅发现巧克力存在发霉、生虫的情况,且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晚董亮亮即开始出现恶心、干呕、不愿进食的情况。后董亮亮在开封市儿童医院、一五五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多家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为心理障碍,并为此花费医疗费6856.47元。赵梅就此事向鼓楼工商分局12315进行了投诉,在鼓楼工商分局的调解下,福建食品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5000元,但由于数额与赵梅要求赔付的费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调解无果。
2013年1月28日,原告将开封某超市和福建食品公司诉至鼓楼法院。11月30日,鼓楼法院依法判决福建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董亮亮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开封某超市赔偿医疗费2900元。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李建军和翟威立即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二被执行人向法院说明情况,表示他们愿意赔偿,但认为数额过高。执行干警又向他们耐心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两被告既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已生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进行赔偿。一个多月内,李建军和翟威连续到超市跑了十多趟,同时多次打电话沟通,给福建食品公司施加压力,看到法院干警锲而不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二被执行人感觉到难以推脱责任,终于同意按照判决书上的赔偿数额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面对李梅的连声道谢,李建军却露出谦逊的表情并回答说:“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百姓办实事,为当事人依法维权是我们应该做的,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