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鞋店伺机作案,盗窃成功将赃款挥霍一空,后在强制戒毒期间坦白了犯罪事实。2010年元月1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段建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3月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段建国在本市马道街一名鞋店内,将被害人牛荣提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银行卡等。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段建国于200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坦白了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