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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装空调主人热心帮 摔伤骨折商场担责50%

  发布时间:2014-06-27 09:23:48


    顾客刘浩在一电器商场购买空调,商场上门安装时刘浩热心帮忙,不料意外受伤导致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6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98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7月3日,原告刘浩(化名)在被告商场内购买了一台空调,7月8日,商场两名工人去原告家中为其安装。原告家住二楼,在装空调过程中借助邻居家平台,原告刘浩帮忙把空调抬到外墙墙体支架上,之后,工人小齐从二楼平台跳下,原告刘浩从合页梯子上下来,在下的过程中,原告手扶墙,由于墙体滑,导致原告从梯子上摔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开封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4074.07元。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该电器商场及安装工人小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2399.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浩帮助被告公司工人将空调抬到二楼的平台上,在下来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刘浩的行为系义务帮工人,被告电器商场及工人小齐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二者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原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被告电器商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浩对其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为被告小齐是被告电器商场雇佣的安装工人,依据法律规定,雇员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电器商场承担。经核算,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为15971.07元,因此判决被告电器商场承担50%的责任,即7986元,并驳回原告刘浩对被告安装工小齐的诉讼请求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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