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与协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将两人扎成一重一轻伤。7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2月11日下午,在开封市胭脂河市场,被告人杨某持刀将前来执行任务的民警孟某、协警郭某扎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孟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持刀伤人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