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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挖掘土地 法院判其拘役

  发布时间:2010-03-26 11:11:43


    被告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挖掘他人承包土地上的土,致使农田遭到破坏。3月2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郑大庆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郑大庆私自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何楼村柏坟村村民王福(已不起诉)商定挖掘王福在该村西南地的5亩承包土地上的土,取土深度为0.5米。后被告人郑大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挖掘王福承包土地上的土,致使基本农田5.99亩土地的耕作层遭到破坏。被告人郑大庆于2009年7月6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大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耕地上挖沙取土,致使大量耕地遭到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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