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餐厅的“优秀员工”因一时糊涂实施抢劫,终于得到了沉痛的教训。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6月29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孙俊在市黄河路圆梦家俱城对面的马路上对骑自行车从此路过的被害人唐芹实施抢劫,孙俊卡住唐芹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抢劫未能得逞。
被告人孙俊的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孙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服法,建议给他一次机会,让他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并当庭提交开封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奖状一份。证明孙俊在2009年4月份工作中,表现优异,被评为“优秀员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私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孙俊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故决定对被告人孙俊减轻处罚,为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