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必要随时可以申请保全。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慎重,错误申请保全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因此法院都会要求申请方提供相应担保。
三、办理保全的条件
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且具有保全的必要,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3、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债权金额大致相当;
4、提供担保。
四、办理保全需提交的材料
1、保全申请书,并附有被保全人财产线索清单;
2、担保函;
3、申请人及担保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担保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采用下列两种担保方式
第一种担保方式:申请人应提供信用担保及保证金。
(1)保证金部分:保全金额在10万以内的,交纳保全标的20%的保证金;保全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交纳保全标的15%保证金;保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交纳保全标的15%保证金;以上分段累进计算。
(2)信用担保部分:申请人需提交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第二种担保方式:申请人可以提请本院认可的保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具体事宜联系本院立案庭。
五、保全费用
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承担由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判定。标的额在1000元以下的,保全费为30元;标的额在1000元至10万元的,保全费为标的额×1%+20元;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保全费为标的额×0.5%+520元。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