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徐兵支付原告刘春工程款及民工工资13.8万,被告开封市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这起长达五年之久的农民工讨薪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4年,开封市清园挖运土方及湖岸护坡、清园二期廊亭工程开始运行,该工程系被告天胜公司承建的工程,天胜公司与第三人徐兵于04年4月及7月订立内部承包合同书各一份,徐兵系天胜公司上述工程项目部经理。04年5月及7月徐兵又分别将清园人工湖上部护坡、码头等项目、二期廊亭工程,斗拱以下土建工程转包给刘春,签订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由刘春承包额仿梁以下全部工料费以及除挖土方和石护坡外的所有工作项目。因上述工程欠刘春工程款及民工工资13.8万元,徐兵分别于2008年5月及9月为原告出具欠工程款8万元及欠工资、材料费计58000元欠条二份,落款均为天盛公司徐兵。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即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三人徐兵工程项目经理,其因该工程欠原告工程款及民工工资13.8万元,现原告主张其支付该价款,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天胜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又转包给第三人徐兵,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违法转包,其对所欠原告的有关费用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