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对涉及政府、重点企业作为被告、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的案件,为避免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时机械搬照法律规定办案,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鼓楼区法院采取四项举措慎用民事强制措施,能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一是严格民事强制措施审批程序。对涉及要对政府、重点企业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由合议庭或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庭长、主管院长把关后报院长审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院长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后作出决定。二是采取主动沟通协调制度。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前,由院长、主管院长牵头,与涉案政府、重点企业主动加强沟通,多做矛盾化解工作,争取以调解、和解形式结案。三是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对有社会影响的重点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必要时提请党委牵头召开协调会,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四是阳光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较大争议、疑难、有重大影响和不安定因素的案件适时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强制措施的现场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