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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电两个月省九百剧 判处拘役并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0-04-23 10:43:31


 因自己经营商店的电表被盗,却私自直接接电使用,造成窃电费用九百余元。4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彩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彩平经营的天正电器商店电表被盗,后该店营业员瞿永香经黄彩平同意,找一电工在无电表的情况下直接接电使用,直到2010年1月20日被查处。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窃电费用总计913.2元。被告人黄彩平于201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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