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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共同偿还 法院维权判令还款

  发布时间:2014-10-30 14:44:05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丈夫借钱不归还,妻子需要共同承担。10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恒、李倩共同偿还原告王洪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张恒和李倩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被告张恒称急用钱向原告王洪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洪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5月11号还款5万元,6月底须把余款全部还清,如不还清,将现住房抵押给王洪并协助过户。借款人:张恒。2014年4月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张恒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恒和李倩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张恒向其借款1100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张恒所欠债务,是在与被告李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110000元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恒、李倩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从欠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原告主张的欠款中并未就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起(即2014年9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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