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一块香皂未结帐在超市与保安发生纷争,后被带至派出所内,民警要求其交出手机暂为保管而遭到拒绝,并脚踢民警。12月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封市中山路一超市购物时,因其侄女将一块香皂放入其包内未结算,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与保安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无效后,双方被带至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杨某、赵某在调查案件期间,要求鲍某某交出手机暂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鲍拒不交出,并用脚踢杨某胸部,民警赵某上前制止时,鲍将民警赵某的胳膊咬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三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辩护人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之嫌的意见,因辩护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