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三轮汽车为人运送货物,行至一狭窄胡同,由于车辆载重致使下水道井盖被压坏,导致三轮汽车突然侧翻失衡,将被害人挤在胡同墙上当场死亡。11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辆五征奥翔农用三轮汽车行至市鼓楼区寺后街一胡同口处,将路口的下水道井盖压坏,造成三轮汽车向左侧翻,致使被害人张某挤在胡同西墙上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张某之妻、被害人张某之子的代理人于2014年10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整(不包含已支付的17000元和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交强险费用。交强险费用由被害人亲属到保险公司理赔),被害人两位亲属对被告人段某某给予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在事故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