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两方离异后,约定婚生女儿归母亲独立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用,但时过境迁,多年后母亲又再婚生一女后又离婚,生活发生了较大变更,已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所需,遂女儿王珍一纸诉状将父亲告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相应费用。11月1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自2014年7月开始,被告王明每月支付原告王珍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
被告王明与原告母亲李霞于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26日原告王珍出生,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感情不和,经鼓楼法院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至起诉之日,原告母亲履行了对原告的抚养义务,还承担了原告王珍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等。原告母亲李霞于2013年11月再婚,生下一女陈某,后婚姻再次失败,陈某由原告母亲抚养,故家中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原告王珍要求被告履行做父亲的责任,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或者一次性支付到原告18周岁共计6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义务。虽然原告父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李霞自行抚养,被告不支付任何费用,但李霞再婚又离婚后,生活情形发生了较大变更,而且随着原告王珍的成长,其成长所需的各项费用逐年增加。被告肢体属二级残疾,现享受低保待遇。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的成长需要,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