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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孙子结婚爷爷过户房产 婚后变卦不返还爷爷无奈诉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6 10:22:49


    孙子结婚没有房,媳妇不愿嫁,大家急在心头,为解燃眉之急,刘家人心生一计,让爷爷将名下的房产先过户给孙子,待其结婚后再归还。谁知婚后孙子变了卦,拒绝返还,而此时刘爷爷的三儿子声称此套房产是赠与他的房屋,他人无权占有。由房产引发的矛盾把几代人折腾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了法庭。11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恒(孙子)协助原告刘清(爷爷)将开封市惠家胡同房产一处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刘清负担,驳回原告刘富(刘清三儿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清与被告刘恒系爷孙关系,原告刘富与被告刘恒系叔侄关系。刘清为本市惠家胡同房产一处的原所有人。2010年12月20日,原告刘清与被告刘恒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约定,刘恒购买刘清房产一处,成交价格62000元。庭审中,被告刘恒认可未向原告刘清支付买房款项。2011年3月,刘恒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利证。2011年8月,刘恒与小玲登记结婚。2013年5月2日,被告刘恒的父亲刘庆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1月,因为刘恒快要结婚,其女友的父母说没有房产不结婚,刘庆让其父母先把他们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刘恒,等刘恒结婚后,让他再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儿子刘恒结婚后,又不愿意把房子过给父母了。另有,1995年2月28日,原告刘清和妻子薛兰在开封市鼓楼区公证处签订一份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书,将本案所涉房屋上层2间赠与给他们的三儿子刘富。现刘清和刘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恒退还二原告惠家胡同房产一处的房屋所有权,并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一方支付合同价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由支付价款方有偿获得标的物,这也是商事交易的基本准则。而本案中,原告刘清与被告刘恒虽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但该契约是在承诺被告刘恒结婚后再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被告刘恒也未支付契约中约定的购房款,被告未付房款的行为能够与其父亲刘庆的证言内容相印证。该案房屋买卖行为实质上根本未达到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这份“买卖合同”仅仅是亲属之间帮助被告结婚的承诺,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该合同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因被告刘恒不按约定履行承诺,故对于原告刘清要求被告归还惠家胡同房产一处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另一原告刘富要求被告归还惠家胡同房产一处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处理。

    其实,房屋买卖本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仅仅是作为一个为达结婚目的的“助推手”,最终闹得原本和睦的一家人为此闹上公堂,这背后失去的代价太不值得了!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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