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在于诚信,应当互不拖欠。但被告徐杰(化名)用了原告开封诚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化名)所送钢材制品,却拖欠货款拒不支付;被告反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并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11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杰偿还原告开封诚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欠款31274元,驳回被告徐杰的反诉请求。
2010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开封诚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徐杰承接的一工地供应彩钢。2011年6月17日,被告徐杰向原告诚诚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货款61274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30000元,下欠31274元未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予以偿还。
被告反诉称原告提供彩钢复合板出现掉漆、掉皮现象,化工有限公司拒付下余工程款约80000元,原告应赔偿被告因彩钢板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但未提交关于彩钢板质量的鉴定申请书,也未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受人接受了出卖人支付的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并承认被告已偿还了3000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下欠的欠款31274元。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