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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 多次诉讼终维权

  发布时间:2014-12-16 10:24:27


    在房价飞涨的当下,买房子是老百姓的人生大事,交钱买了房自然就要有房产证,这是再合理不过的事,但本案被告开封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一拖再拖,原告王兰迫不得已,将其告上法庭。11月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开封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兰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05年4月底,原告王兰与被告开封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期限为2005年7月1日前。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在30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而对在此情形下可能出现的买受人退房及不退房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双方在合同空白处均选择了打“×”的形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交付房屋后,却没有将应由其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曾在2008年9月起诉,后双方调解,赔偿金额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1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赔偿金额又延续到2011年11月10日。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7月25日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2005年4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涉及产权登记的事项中,对在此情形下可能出现的买受人退房及不退房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双方在合同空白处均选择了打“×”的形式,但是后来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9月10日签订协议书对该条款予以变更,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947212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提供齐办证手续。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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