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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超期转租,被判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4-12-16 10:25:02


    被告赵晓海在未经所有权人原告开封市京华商贸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杨庆萍,且租期超过原被告约定的期限,后又与第三人杨庆萍、芦继伟签订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进行合伙经营。为此,原告同被告和第三人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10月1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赵晓海与第三人杨庆萍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鼓楼街19号(原14号)东楼第三层面积270平方米房屋转租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20日,原、被告就垫资装修京华不夜城门面及后楼部门房屋欠款一事,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鼓楼街19号(原14号)东楼第三层面积270平方米让被告无偿使用15年,时间从2001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使用到期交还原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赵晓海同意放弃债权,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9月29日,被告赵晓海未经原告同意与第三人杨庆萍签订协议书,将鼓楼街19号银海招待所转让给杨庆萍,由杨庆萍装修经营。经营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2013年10月2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赵晓海与第三人杨庆萍、芦继伟三方又签订一份合伙联营协议书,协议三方共同出资,进行合伙经营。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转让协议无效,立即交回东三楼使用权,解除双方调解协议书,第三人芦继伟立即搬出东三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2000年12月2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可以看出,被告赵晓海以放弃对原告的垫资装修款债权为代价,得到鼓楼街19号(原14号)东楼第三层面积270平方米15年的无偿使用权,现原告在无偿使用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即要求解除双方的调解协议,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调解协议,被告赵晓海交回鼓楼街19号(原14号)东楼第三层使用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晓海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第三人杨庆萍签订的转租协议,应属无效,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第三人芦继伟搬出东三楼的诉求,因原协议约定的房屋使用人为被告赵晓海,使用期限尚未到期到期,而2013年10月2日,被告赵晓海与第三人杨庆萍、芦继伟签订了联营协议书,原告未经诉讼,未确认该合伙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第三人芦继伟搬出东三楼显然不妥,二者之间不具有合同相对性关系,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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