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俗语叫“百善孝为先”,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多年前父母离异,没有对女儿尽到太多的抚养义务,但如今父亲年老多病,作为女儿仍然要对父亲尽一定的赡养义务。11月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玲(化名)每月支付原告邓生(化名)赡养费200元。
1995年4月6日,原告邓生(化名)和柴萍(化名)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婚生一女邓玲随柴萍生活,邓生每月支付抚养费70元。现原告邓生患有脑梗死、脉管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等疾病,且没有退休金,要求女儿邓玲支付生活费500元。
被告邓玲辩称:原告邓生与母亲离婚后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自己在原告生病期间经常探望,已尽到赡养义务,且邓玲个人家庭经济条件也很困难,故无力为原告邓生提供更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现已年迈多病,生活困难,原告之女邓玲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综合本案情况,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邓璐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